柳州8-30爆炸案终审:两被告被改判 少坐八年牢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0:32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12月5日讯 (记者巴方 通讯员吴莹)去年8月30日晚上,一声巨响打破了龙城夜空的宁静,柳州市西鹅乡朱家屯35号发生特大爆炸,一栋三层楼房被夷为平地,7人死亡、20多人受伤。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后,有关涉案人员分别受到法律制裁,其中两个湖南人刘期昂和刘期升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前天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二审查明:上诉人刘期昂原系湖南省隆回县烟花材料厂供销员,负责在广西推销该厂生产的烟花发射药。刘期昂与广西多家烟花爆竹厂联系,准备将9.04吨的发射药送货上门。他明知这些发射药只有1吨办了准购、准运手续,仍通知厂里发货将这批发射药运往广西合浦等地。 去年8月26日,由该厂负责人肖建华押运,刘期升驾驶一辆解放牌平头大货车将发射药运往广西。同日凌晨4时许,二人驾车经桂柳高速公路波寨路段停车休息时,被韦小风、韦国强、韦树华等人盗走3包共75公斤发射药,后存放在韦国强租住的西鹅乡朱家屯35号房内。 刘期升、肖建华发现发射药被盗后,打电话告诉了刘期昂,但三人均未报案。后三人在合浦县会合,与厂保管员核实清点后查明被盗发射药75公斤,但仍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30日晚11时许,被盗的发射药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2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后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期昂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刘期升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韦小风、韦国强、韦树华三人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2年,并分别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刘期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他是受单位委派进行正当的产品销售活动,其行为产生的后果是职务行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厂长肖建华没有办理好相应手续并亲自押运,应负全部责任。而被告人刘期升则提出:其没有非法运输爆炸物的主观故意,一审对其作出判决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 自治区高院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刘期昂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法规,在购买爆炸物的厂家未在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出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非法出卖的爆炸物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应依法判处。 上诉人刘期升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明知所运输的爆炸物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肖建华(现因癌症取保候审在家)作为生产厂家的负责人,明知厂里销售、运输的爆炸物手续不全,仍批准发货,并押运送货、收款,应负主要责任。 刘期昂、刘期升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辩护提出二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纳。原判决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失重。自治区高院依法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对韦小风、韦国强、韦树华三人的处罚;对刘期昂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对刘期升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 | |